DATE:2015-06-01
5月28日,在清科投资界举办的“2015中国股权投资论坛@宁波”上,来自华创资本的曹映雪分享了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中创业投资的趋势观点。曹映雪表示:“目前融资方式的改变,使得VC和其他机构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而华创资本的‘高成长企业债’业务是对VC整个行业一个更有效的补充,将有力支持中国创业企业的优化发展。”
以下为曹映雪精彩演讲实录:
“高成长企业债”支持中国创业企业优化发展
华创资本一直专注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投资。我们所投资的方向主要是“新金融”、“新消费”和“新实业”。所谓的“新金融”包括近两年非常火热的互联网金融的各个领域,华创在很早就开始布局这个领域,覆盖了P2P、理财、支付、数据挖掘、底层架构等各个方面。第二个方向“新实业”就是“互联网+”的企业服务,涵盖如何把互联网技术投入到各个传统产业当中去。第三,我们所投的“新消费”主要是和“互联网+”相关的“衣食住行”消费升级类的所有产业。华创一直以来都坚持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领域中这三方面的布局。
华创不仅仅投资早期的创业企业,还有后续的创业贷款,我们的这个债权产品叫“华创资本·高成长企业债”,是一个非常大的业务线。虽然很多创业公司在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的支持下高速成长,但事实上除了通常的股权融资之外,也存在债权融资的需求。很多企业都遭遇流动资金的瓶颈,还有现在比较火热的拆VIE结构回到境内的资金需求。
比如我们近日成功完成的一笔高成长企业债,借款方是国内一家知名的连锁幼儿教育机构,在全国主要一二线城市已开设几十家幼儿园。此前借款方已获得数家知名风险投资机构累计数千万美元投资。因为借款方需要回购部分老股东股权,从而优化股权结构,以便后续融资。我们为其提供了回购股权的资金,借款金额3000万人民币,借款方创始人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为本次借款提供担保。
目前境内资本市场表现优异,许多优秀企业希望回归A 股市场,在拆除VIE结构的过程中需要回购境外股权。华创资本帮助优质企业管理层回购股权、帮助美元基金提前实现退出,提高资本运作效率。“高成长企业债”被喻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五大互联网场景之一,将有力支持中国创业企业的优化发展。
低成本债权融资是传统VC的有效补充
目前融资方式的改变,其实对于VC和其他机构来说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包括一些母基金现在实际上已经不要机构的钱。实际上初创企业也是一样,很多初创企业早期就有个人天使投资者在里面,机构天使已经被很多的个人天使瓜分。而债权业务则有所不同,因为越来越多的初创型企业了解到,实际上股权是非常值钱的。在传统金融学、经济学的理论中,债权要优于股权,因为债权的成本低,很多创始人和投资人都逐渐明白了债权的价值,这也是为什么华创这两年债权业务发展特别快的原因之一。传统上本来应该给创业企业或者是创始人提供融资服务的,不应该只限于传统VC。但是大多数人甚至一些金融机构并不太了解,因为他们对于这种创新型企业的了解程度不足。
华创现在所做的债权业务也是对VC整个行业,包括VC投资一个更有效的补充。一个初创企业在发展初期,甚至只有一个概念的时候,实际上商业模式还并没有建立,更不用说盈利的模式。所以我觉得企业的发展和现在出现的多种融资渠道是非常好的事,但也需要不同的专业机构去做专业的事情,把初创公司从很小不断培养发展起来,我觉得这是一个好事。所以在我看来,VC还是一个非常主流的融资渠道。
“互联网+”公司要形成自身的壁垒和优势
目前国内二级市场火热,但我认为现在一级市场比二级还贵。尤其是在互联网行业,现在基本上特别大的美元基金一个单向的投资额也就是两三亿美金,所以出现了十亿美金的投资额都是几家一起操作的结果。我觉得这会有两个问题:1.是不是真的这么贵?机构投了一个IPO的融资,结果IPO时的市值还不如这一轮的金额高,这是完全有可能的。但是企业还是要做上市,因为上市以后融资的渠道可能更畅通。2.现在这个贵的形势还能延续多久?这对于我们做债权业务是特别需要关注的。
我们最关注的并不仅仅是是融资轮数之间的溢价程度,而更关注企业自身——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领域是不是有了技术壁垒、品牌壁垒和规模壁垒。如果企业没有拿到下一轮融资能不能活下去?或者说管理团队有没有能力找到新的市场增长点和商业模式?这是我们判断一个企业能够长青的最重要标准。即便是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没有一个市盈率的指标,还是要看是否形成了自己的壁垒和优势。
关于“华创资本•高成长企业债”
“华创资本•高成长企业债”正是为高成长企业提供的债权融资产品,客户类型为已获得过机构投资人股权投资支持的企业。该产品可以在避免过度稀释企业股权的前提下,帮助企业获取发展所需的资金,提供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为企业在兼并收购、行业整合时提供资金杠杆,更有效地帮助企业在下一轮股权融资时获取更高的估值。”自2012年起,华创资本已为超过50家企业提供近百笔高成长企业债产品,涉及金额总额超过十亿元人民币。